2022年7月17日,我局接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二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2)ZXL13-00318生姜、(2022)ZXL13-00311鳊鱼,涉及我局辖区内1家超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荟邻商贸有限公司所销售的生姜、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07月19日,我局接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二份检验报告,编号为(2022)ZXL13-00318生姜、编号为(2022)ZXL13-00311鳊鱼,其中编号为(2022)ZXL13-00318生姜的检验报告显示:生姜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为≤0.2,实测值为0.45,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编号为(2022)ZXL13-00311鳊鱼的检验报告显示:鳊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ug/kg,标准指标为≤100,实测值为439,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以上生姜和鳊鱼经抽样检验均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2年7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认同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武经开(汉南)市监责改字〔2022〕第SM079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我局通过查验食品进货使用记录了解到:当事人从武汉市志强商行购进生姜40斤,购进单价为6.5元/斤,进货金额为130元,销售价格因早晚市场价格波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当天销售了14.15公斤,销售金额为547.76元,除去损耗,销售生姜获利417.76元;从四季美水产王德年渔行购进鳊鱼23公斤,购进单价为7.8元/斤,进货金额为180元,销售价格为20元/公斤,当天销售了16.59公斤,销售金额为331.80元,除去损耗,鳊鱼获利151.8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武汉市汉南区发联生命超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经开(南)市监处字〔2022〕141号,具体处罚内容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69.56元;2、处罚款3430.44元。合计4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针对武汉荟邻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生姜、鳊鱼的行为,我局已责令当事人进行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当事人已严格按照我局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我局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二、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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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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