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均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2019年,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财采发〔2019〕5号)。2020年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从预留政府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方面,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办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细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降低投标成本、优先采购等支持措施。
为落实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湖北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 案》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进行修订,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力度,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实施,对于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通知》作为我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在制定时主要遵循了依法依规、从实际出发、务求实效等原则。起草过程包括:
一是调研谋划阶段。《办法》出台后,省财政厅密切关注政策落实情况。通过大数据分析、到基层调研、召开座谈会等,了解我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范围内,参照外省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起草了《通知》。
二是征求意见阶段。《通知》通过“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省直各单位、市县财政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5条,对所有反馈的意见建议均进行了认真研究,重点意见采纳情况反复征求意见。
三是修改完善阶段。根据各地、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反馈的意见,我们对《通知》进行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总体要求。
第二部分,提出积极运用支持政策,包括提高预留政府采购份额、加大评审优惠力度、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及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支持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发挥平台支持作用、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八项具体支持措施。
第三部分,提出建立健全保障措施,包括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监督考核评价、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做好系统保障支撑等四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关于提高预留政府采购份额。借鉴北京、天津、山东、海南、宁夏、大连等地做法,结合我省近三年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比例达到80%的实际,将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这里的40%高于《办法》中规定的30%。
二是关于加大评审优惠力度。强化各项政府采购政策间的协同,对残疾人小微企业或监狱小微企业以及生产创新、绿色产品的小微企业给予价格评审优惠上限,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与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以及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等相结合,实现政策叠加效应。
三是关于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我省黄冈市、宜昌市等部分县市已先行先试,2021年共有近40%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的方式,实现采购文件“零收费”,降低了中小企业购买采购文件的成本。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通知》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为落实此项政策,“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后台管理系统”已将招标(采购)文件售价默认设置为0元,并提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经测算,预计全省将在2022年为中小企业节省政府采购交易成本6000万元。
四是关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在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中,部分采购人在准备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时才发现采购意向没有公开,影响采购进度。为提高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及时性,《通知》要求预算单位随部门预算公开同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公开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为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给供应商充分的项目实施时间,对年初部门预算已明确的项目,要求预算单位在6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
五是关于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往往在履约验收后完成资金支付,供应商从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至履约验收,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采购项目一般在下半年实施完成,预算资金集中在下半年支付,导致预算支出不均衡。借鉴辽宁、安徽、山东等省份的做法,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为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要求采购人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要求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2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比国家政策规定时限减少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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