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组织抽检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十个大类食品共计38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8批次,不合格样品0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餐饮食品3批次,不合格样品0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2批次,不合格样品0批次;调味品14批次,不合格样品0批次;豆制品1批次,不合格样品0批次;方便食品1批次,不合格样品0批次;酒类5批次,不合格样品0批次;粮食加工品3批次,不合格样品0批次;肉制品1批次,不合格样品0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6批次,不合格样品0批次;蔬菜制品2批次,不合格样品0批次。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食品抽检合格-20220822
2022年9月22日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一、餐饮食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整顿办函〔2011〕1 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 调味料(自制)抽检项目包括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
二、淀粉及淀粉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 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 年第 1 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 粉丝粉条抽检项目包括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2. 其他淀粉制品抽检项目包括二氧化硫残留量、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三、调味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SB/T 10416-2007《调味料酒》,GB/T 21999-2008《蚝油》,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Q/YY 0009S-2018 《鸡精调味料》,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整治办[2008]3 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GB/T 5461-2016《食用盐》,GB 272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687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Q/WLS 0001S-2018 《食用调味油》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 蚝油、虾油、鱼露抽检项目包括氨基酸态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2. 鸡粉、鸡精调味料抽检项目包括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3. 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抽检项目包括铅(以 Pb 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罗丹明B。
4. 普通食用盐抽检项目包括氯化钠(以湿基计)、钡(以 Ba 计)、碘(以 I 计)、铅(以 Pb 计)、总砷(以 As 计)、镉(以 Cd 计)、总汞(以 Hg 计)、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以亚铁氰根 计)。
5. 黄豆酱、甜面酱等抽检项目包括黄曲霉毒素 B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6. 辣椒酱抽检项目包括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 氢乙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7.料酒抽检项目包括氨基酸态氮(以氮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8.食醋抽检项目包括总酸(以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及其钠盐(以对羟基苯 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
9.味精抽检项目包括谷氨酸钠、铅(以 Pb 计)。
10. 香辛料调味油抽检项目包括酸价(以 KOH 计)、过氧化值、铅(以 Pb 计)。
四、豆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 豆干、豆腐、豆皮等抽检项目包括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
五、方便食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T/LFSA 001-2019 《调味面制品》,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9921-2021《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 调味面制品抽检项目包括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霉菌。
六、酒类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 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抽检项目包括铅(以 Pb 计)、氰化物(以 HCN 计)、甲醇、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七、粮食加工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 生湿面制品抽检项目包括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八、肉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Q/CAFP 0002S-2020 《腌腊肉制品》,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 腌腊肉制品抽检项目包括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总砷(以 As 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胭脂红。
九、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Q/BAAK 0012S-2021 《食用植物调 和油》,GB/T 1536-2021《菜籽油》,GB/T 1535-2017《大豆油》,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抽检项目包括酸价(KOH)、过氧化值、铅(以 Pb 计)、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乙基麦芽酚。
2. 煎炸过程用油抽检项目包括酸价(KOH)、极性组分。
十、蔬菜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 干制食用菌抽检项目包括铅(以 Pb 计)、总砷(以 As 计)、镉(以 Cd 计)、总汞(以 Hg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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