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9日我局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涉及我局辖区内1家公司食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湖北都市福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食堂采购的红油豆角
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0月21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湖北都市福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食堂采购的红油豆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出具了编号为〔2021〕ZXC11-00049(红油豆角)检验报告,报告检测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指标为:≤1,实测值12;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所检商品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1年11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认同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即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我局通过查验食品进货使用记录了解到:2021年10月11日,该公司食堂从湖省鼎云科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11011的红油豆角10斤,进货单价为3.25元/斤,货值32.5元,该食品购回后免费提供公司食堂职工早餐食用,已全部食用完毕,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采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期间我局未曾接到食用该食品后有不良反应的投诉,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及时终止了与问题供货方的合作关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湖北都市福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经开(汉南)市监不罚字〔2022〕002号,具体处罚内容: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针对湖北都市福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食堂采购采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我局已责令当事人进行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当事人已严格按照我局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我局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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