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工作目前已进入关键的最后攻坚阶段,为切实打好我区脱贫攻坚战,圆满完成这一政治任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驻村扶贫攻坚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武办文〔2018〕57号)和《武汉市农村贫困人口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武扶组办〔2017〕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将原有卡内贫困户作为“小康建设帮困”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继续进行帮扶,区级扶贫攻坚驻村工作队作为“小康建设帮困”驻村工作队(以下简称:驻村工作队)继续开展工作。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发挥好工作队的帮扶作用,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夹、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以实现贫困人口稳定脱贫为目标,坚持因村选派、精准施策,区级统筹、全面覆盖,严格管理、有效激励,聚焦“准实”、真帮实扶的原则,按照选好、培优、督实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确保驻村工作队选派精准、帮扶扎实、成效明显、群众满意。
二、人员选派
(一)规范队伍派驻。根据武办文〔2018〕5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为保持驻村工作的连续性,在脱贫攻坚期内,无论驻点村贫困人口是否脱贫,驻村工作队不得撤离。
(二)精选驻村人员。各派出单位要按照“硬抽人、抽硬人”的要求,优先将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身体健康的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选派到驻村工作队。区级驻村工作队2人组成,驻村工作队长由一名政治素质好、综合能力强的副科级党员干部担任。原则上驻村工作队长年龄不超过55周岁、驻村工作队员年龄不超过58周岁。干部驻村期间党员组织关系转到驻点村。
(三)合理轮换调整。为确保帮扶干部信息连贯性和驻村工作的连续性,驻村工作队派出单位和驻点村原则上不作调整,各驻村工作队队长及队员的调整,由各派出单位按要求研究确定后,报所驻村街和区扶贫办备案。每期驻村工作队驻村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常规轮换在年终进行(因特殊原因等确需调整的除外),工作队员轮换时不得一次性全部轮换。
三、驻村工作队的职责任务
驻村工作队在所驻街道的直接领导下,紧紧依靠驻点村“两委”开展工作,履行指导、协调、监督职责,既要主动作为,又不包办代替,切实做到作风扎实、工作落实、结果真实、心里踏实,实现干部力量下沉、精准识别佐证、特色产业发展、扶贫资金安排、惠民政策落实、群众工作深入“到村到户”的工作目标。驻村工作队职责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督促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工作措施,将各项扶贫政策措施宣传到村到户到人。
(二)全面掌握驻点村贫困户基本情况,指导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和建档立卡工作,参与驻点村脱贫计划。
(三)参与精准帮扶,认真指导因户施策,督促推动各行业和各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监管扶贫资金安排使用,并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推动落实公告公示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四)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
(五)加强法治教育,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推动移风易俗,推广普及普通话,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动员党员群众支持参与打击整治“村霸”和各种黑恶势力专项整治行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认真落实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工作,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以“红色引擎工程”为抓手,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推动加强基层廉政建设,指导规范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帮助培养村级后备干部和创业致富带头人,指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
(七)扎实推进“三乡”工程,与村“两委”一道,共同抓好规划制定、招商引资、政策落实、示范创建等工作。积极引导市民下乡、能人回乡、企业兴乡,推动乡村振兴。
四、日常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驻村帮扶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督办等工作。各街承担驻村工作队的统筹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区级驻村工作队的日常管理工作。区、街扶贫办负责驻村帮扶工作的业务指导。各派出单位负责驻村工作队人员精准选派,研究帮扶措施、落实”一对一”结对包户干部。
(二)落实工作制度。
1、落实学习培训制度。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年组织1-2次驻村工作队长(第一书记)和队员业务培训。
2、落实例会议事制度。工委(区委)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召集1次各街道党(工)委书记、扶贫办主任和驻村工作队长会议;各街道党(工)委书记每季度至少召集1次所辖驻村工作队长会议;各派出单位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驻村帮扶工作。
3、落实考勤管理制度。各街道要对驻村工作队加强考勤管理,驻点村党组织和派出单位负责监督,驻村工作队要安排专人负责登记考勤,考勤台帐作为驻村工作队员领取驻村生活补助的依据;驻村工作队长及队员请休假,须分别报所驻街、派出单位审批,驻村工作队员外出开会、培训、参加各种公派活动等视同驻村,请假应统一填写《武汉市驻村工作队员请假审批表》,按审批程序办理后交派出单位和区扶贫办备案。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电话请假,事后1周内补办请假手续。假期结束返回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请假批准人、单位销假。各驻村工作队员要认真记录驻村工作日志,每月底由所驻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核实并点评,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按不少于50%的比例,组织对各街主要负贵人签字核实点评情况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
4、落实工作报告制度。驻村工作队每季度分别向区扶贫办、所驻街和派出单位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5、落实履职督查制度。加大工作队驻村帮扶履职督查力度,区扶贫办和各派出单位要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对履职不力和不能胜任的驻村工作队长和队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各驻村工作队和派出单位要及时予以整改。
(三)严肃驻村纪律。结合我区实际,原则上晚上不住村,但是工作日白天严格按照要求,必须有1人坚持驻村,如因特殊原因晚上需要住在村里,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级驻村工作队补助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工作队长和队员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市、区贯彻落实意见,以及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十不准”,不准接受驻点村的吃请,在村民家中就餐要足额交纳费用。对驻村期间无故脱岗、履职不力、弄虚作假、失职失责或其他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对派出单位和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织领导。各驻村工作队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驻村帮扶工作,明确1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驻村帮扶工作;主要负责人专题研究驻村帮扶工作每半年至少1次,到驻点村调研指导帮扶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分管负责人到驻点村协调解决驻村帮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每年不少于4次。各街道要加强对驻村工作队的指导、督促和协调,支持驻村工作队落实精准帮扶政策措施,帮助驻村工作队解决实际困难。
(二)严格考核奖惩。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驻村工作队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派出各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驻村工作队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驻村期满考核,由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所驻街道、派出单位具体实施。考核采取个人总结自评、党员群众民主测评和年终(期满)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由各派出单位按程序报备,存入干部个人档案;并作为干部评先评优、晋档晋级、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实绩突出、群众认可的驻村工作队员,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直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在评选优秀公务员、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时,单列评选计划,予以重点倾斜,所在单位要优先提拔重用。对考核不称职的驻村工作队员,在全区予以通报,并由派出单位召回。
(三)落实驻村待遇。驻村工作队员驻村期间,原有人事关系、各项待遇不变,驻村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驻村工作队由区财政部门和派出单位统筹安排资金,为驻村工作队员适当改善居住条件、购置必要的办公及生活用品,对驻村工作队员给予补助,伙食费按实际驻村天数,每人每天50元标准发放;交通费按照市扶贫办统一要求,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月,由各驻村工作队派出单位核定驻村天数后按月发放(具体标准参照武经开扶组办〔2017〕4号执行);通信补助按实际驻村天数每人每天5元(工资中含有通信补贴的,不得重复安排)。每年慰问驻村工作队员2次(每次标准不超过1000元),每年安排健康体检1次,每年按规定为其办理保额为10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因公负伤的要做好救治康复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其中是中共党员的,纳入“红色基金”帮扶救助对象。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大驻村帮扶工作宣传力度,注重发现和总结先进事迹、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树立鲜明导向,及时向社会介绍驻村帮扶工作,营造良好的驻村帮扶工作氛围。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交流驻村帮扶工作动态、典型经验。对评选为优秀公务员、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的驻村工作队员,及时向各级新闻媒体推介广泛宣传报道,弘扬先进事迹,发挥引领作用。
本《意见》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本区之前制发的相关文件,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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