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 |
处理决定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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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范前 |
清理规范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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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区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项目申请人或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业 |
既可以由项目申请人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业编制。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2 |
节能报告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具备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能力的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节能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3 |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审批 |
区经信局 |
《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2]41号)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邀请当地经济、金融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中小企业发展情况、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和开业后经营风险分析。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服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4 |
出具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报告 |
林木采伐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
第三方机构 |
申请人委托武汉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5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可行性报告编制机构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服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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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具技术评价报告 |
穿越、跨越、挖掘、利用、占用公路、使公路改线及在公路上开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县乡公路)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作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服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7 |
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服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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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出具技术评价报告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埋)设管道、电缆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县乡公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服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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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服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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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出具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施工作业审批(县乡公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服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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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服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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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燃气经营许可(含燃气供气场站) |
区行政审批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服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1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的单位 |
申请人须委托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的单位进行相关服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14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服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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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出具湖泊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防洪、改善修复水环境、生态保护、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占用湖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建设防洪、改善修复水环境、生态保护、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具有相应资质和业务水平的第三方机构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服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湖泊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湖泊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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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出具水平衡测试报告书 |
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一条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及时改正用水浪费问题,提高合理用水水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平衡测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予以公布。水平衡测试可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单位进行,也可由非居民用水户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自行测试。 |
1、具有水平衡测试相关技术力量开展自测的非居民用水户 |
既可以由具有水平衡测试相关技术力量开展自测的非居民用水户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办公室备案的水平衡测试单位编制。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主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汉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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