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俊锋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对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案,现已依法作出撤销你公司有关登记事项的决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现将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武经开行审撤〔2022〕第011号)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9月23日
附件: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武经开行审撤〔2022〕第011号
当事人:武汉俊锋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100MA4KXB1A0Q
住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B区第S5-2幢3层B2-1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衡
2022年5月25日,丁嵩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你公司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本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及《管委会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等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以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文件要求,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交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区市场局”)核查处理。
经市场局调查,你公司和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2022年5月30日将你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根据《指导意见》、《通知》、《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及区市场局“核查情况说明”的意见,本局认为你公司冒名登记成立,决定撤销你公司2017年12月15日设立登记中丁嵩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由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7条,你公司2017年12月15日签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9月23日
主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汉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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