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辖内各支行、各区科技(科经、科产)局、各区金融局(办)、各银行机构、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武汉市科技型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2022年4月18日
附件
武汉市科技型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操作指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武政〔2021〕11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化武汉市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科技型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以下简称科保贷),是以科技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保证保险作为增信手段,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的金融信贷产品。
第三条 科技型企业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科保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逾期贷款本金和正常利息,纳入市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予以安排。
第四条 本指引所指正常利息是指贷款期间按照贷款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不含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第五条 本指引所指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致使被保险人受到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指引所指科技型企业,是指在武汉市进行工商注册,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第七条 科保贷采取备案制,有意向参加的银行和保险机构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提交申请备案报告。
二、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 单笔科保贷承保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科保贷贷款利率在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可根据贷款企业的风险适当浮动,但不得高于1年期LPR加120个基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条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第十一条 科保贷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适当展期,展期后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按照第九条、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由经办银行和贷款企业协商确定,既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也可分期还本付息。
三、保险费率和免赔率
第十三条 保险费率不得高于贷款本息的2.6%。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后,如贷款出现风险,承担50%的贷款本息损失。
四、贷款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科保贷办理流程如下:
(一)经办银行应与保险公司共同完成贷前尽职调查;
(二)经办银行出具贷款保证保险通知书,并通知保险公司;
(三)保险公司收到贷款保证保险通知书后,做出是否承保的初步意见,并向经办银行出具《贷款保证保险承保意向书》,意向书具体格式,由经办银行与保险公司自行协商确定;
(四)经办银行收到《贷款保证保险承保意向书》后,与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借款合同生效日期;
(五)保险公司收到经办银行的拟放款通知后,向贷款企业收取相应的保险费,签发正式的《贷款保证保险单》,并将相关资料交经办银行;
(六)经办银行根据贷款合同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放款。
五、贷款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贷款企业应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还款,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主要负责对贷款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日常监管,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保险公司。
第十八条 当企业贷款出现逾期时,保险公司、经办银行、市科技局对科保贷贷款本金和正常利息按5:2:3的比例承担逾期风险。
六、风险补偿及追偿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授权武汉市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企业中心)受理及处理风险补偿事宜。
第二十条 贷款风险补偿及追偿按照逐笔原则进行。如企业到期不履行信贷合同债务,经办银行按照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要求及时录入相关信用信息。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应协作进行催收,市科技局给予必要协助。企业贷款逾期超过2个月即进入补偿及追偿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在贷款逾期2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提交贷款逾期等相关材料。保险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确认。对未清偿的逾期贷款本金和正常利息,保险公司在审核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先行赔付50%,并代市科技局垫付另外30%。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每季度首月5个工作日内提交上季度保险赔付、贷款逾期及垫付凭证等相关材料,报企业中心、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科技局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在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的次月内,按照30%偿付经办保险公司。
第二十三条 当经办银行科保贷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总额/贷款累计发放额)达到10%,或保险公司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保证保险赔付总额/累计保费收入)达到150%时,应暂停办理此项业务,并及时向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和企业中心书面报告。暂停办理业务期间,保险公司应继续履行未到期保险合同的赔付责任。通过追偿使银行不良率降低至7%以内或使保险赔付率降低至100%以内后,经办银行或保险公司向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和企业中心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可恢复开展业务。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市科技局授权保险公司向贷款企业进行追偿。经办银行与保险公司同时向贷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回的资金在30天内,扣除追偿所发生的直接费用(仅包括与追偿有关的司法费用)后,由保险公司、经办银行和市科技局按照5:2:3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切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一)保险公司经办人员与贷款企业内外勾结造成损失的;
(二)保险公司对申保材料真实性审查不严,借贷人恶意骗保造成损失的;
(三)其他因保险公司过错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切损失由经办银行承担:
(一)经办银行经办人员与贷款企业内外勾结骗贷造成损失的;
(二)经办银行对申贷材料真实性审查不严,借贷人恶意骗贷造成损失的;
(三)经办银行贷后管理不力,导致贷款企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四)其他因经办银行过错造成的损失。
七、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 对于按期还清贷款本息的企业,市科技局给予投保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具体补贴要求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办银行在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中,如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各岗位责任人已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地履行了职责,则在贷款出现风险时,应当免除责任人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具体尽职免责指引由经办银行自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对此项业务开展取得成效的经办银行,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在再贴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年度综合评价中进行加分,并在科技金融专项工作中予以表彰。
八、惩罚措施
第三十条 经办银行、保险公司或贷款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补偿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收回已拨付的补偿金,将其不良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相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贷款利率、保险费率、科技型企业资质等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市科技局不参与该笔贷款的风险分担。
九、附则
第三十二条 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做好统计监测工作,每月5日前向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报送上月科保贷的开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由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凡以前规定与本指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指引规定执行。本指引生效前已发放但尚未兑现的,仍按原文件执行。
主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汉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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