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考虑
1.严格遵照《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2019〕590号)的体系、条款表述,去除部分国家层面职能,适当归并简化。结合我省实际,充实、细化支持管理措施,新增省级重点检查与抽查、企业发生名称变更、企业整体迁移及相关认定。
2.参考了全国22个省市《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参照、借鉴了《关于印发加强实训基地建设组合投融资支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近20份国家相关文件精神。
3.为提高文件的实效性和可执行性,确保遴选出的企业能够真正发挥产教融合的引导作用,建设培育条件部分指标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具体量化和部分条件更加充实丰富、操作性更强。建设实施程序部分,增加了地市州和职业院校、高校参与的主动权。部分组合式激励措施参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从结构性减税、用地支持、财政投入与抵免、金融支持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化。
二、主要内容
1.成果导向,优化建设培育条件。为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确保建设培育企业的质量,引导企业积极发挥育人主体作用、产教融合取得实效,促进企业、学校、学生等各方实现共赢,细化、优化部分条件内涵,在企业年吸纳新增就业人数、年招收全日制学生、参加技术技能培训服务、实习教学条件保障、稳定校企合作项目、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及经费投入等方面,结合湖北实际提出合适的具体量化指标,围绕服务我省十大重点产业,明确了重点建设培育范围,优选符合经营财务等指标要求的优质企业,构建了湖北版建设培育条件。
2.注重实效,丰富支持与组合式激励。为鼓励更多企业参与深化产教融合,具体化了结构性减税、用地支持、财政投入与抵免、金融支持等方面的支持和组合式激励措施,创新性提出具有湖北特色的政府专项奖补资金支持,丰富了湖北版支持与组合式激励。
3.主动服务,激发企业深化产教融合。为确保建设培育取得实际成效,健全了具有湖北特色的管理与退出机制和重点检查制度;为主动服务企业,创新性增加了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证评价推荐有关的重大变化事项,诸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完成整体迁移等,对仍符合产教融合型企业条件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等服务。
主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汉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大数据中心
备案证编号:鄂ICP备2022016438号-1©1997- 版权所有
鄂公网安备 42011302000122号 网站标识码:420113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