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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便利店行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1 11:28 作者: 信息来源: 市商务局

        各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便利店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对便利店行业发展的引领和促进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商务局制定了《武汉市便利店行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商务局

        2021年12月9日


        武汉市便利店行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9〕69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21〕14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促进便利店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引导和支持全市品牌连锁便利店等社区商业新业态发展,更好满足居民便利消费、品质消费需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培育建设国家消费中心城市中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向按照《武汉市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武政〔2021〕14号)精神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武汉市便利店行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支持条件

        第三条资金支持范围

        1.在武汉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武汉市内拥有便利店门店20家以上;

        3.符合品牌连锁便利店“六统一”(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要求。

        4.社区便利店是指经营面积在200平米以下,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在居民生活区内外开展经营的便利店。包括在居民小区、商业街区、地铁站点、校园等位置开设的方便居民购物的小型综合零售店,以经营鲜食商品和日用品为主要销售商品。不包括水果店、生鲜店、烘焙点、药店等经营专门商品的小型零售店。不包括加油站型便利店。

        第三章资金兑现标准

        第四条 资金兑现标准

        武汉市内每新开一家直营的便利店奖励1万元,新开一家加盟的便利店奖励0.5万元。

        第四章资金审核拨付

        按照《武汉市商务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连锁便利店企业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经各区(开发区)初审,市商务局主办处室复审,会商会审、领导集体决策后按照有关要求公示公开。并以区为单位将财政资金拨付至各区,由各区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发放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资助:

        (一)申报前2个年度内因开展违法经营活动或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处罚的;

        (二)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的单位;

        (三)其他不符合资助条件情形的。

        第七条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八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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