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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8-10 10:27 作者: 信息来源: 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1、延长社保支持

         

        支持标准

        自2021年5月1日起,我市继续阶段性降低各类参保单位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降费率期限为12个月。

        申报对象

        阶段性降费率期间,参加我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申报时间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共12个月。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实施期为社会保险费款所属期。

        申报材料

        无须申报(社保信息系统自动调整落实)

        办理程序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参保单位登记信息,确定符合阶段性降费率政策的单位,按规定降低单位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并将降费率后的应收账报税务部门进行征收。

        责任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处室(单位)

        各社保经办机构(东湖分局)、各新城区社保经办机构

        联系方式

        见附表

         

         

        附表:

        办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办理单位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江岸社保处

        82260025

        djk@whjasb.com

        江汉社保处

        85617892

        jhsb-6@163.com

        硚口社保处

        83883537

        1875209242@qq.com

        武昌社保处

        51866269

        3614936347@qq.com

        汉阳社保处

        84706003

        1344058171@qq.com

        洪山社保处

        87223125

        hssb87223125@163.com

        青山社保处

        86867712

        qssbc2018@163.com

        东湖分局

        “光谷政务”微信公众号

        3142985149@qq.com

        武汉365体育世界杯专用版_365bet娱乐app_best365官网体育投注社保处

        84891235

        3254394839@qq.com

        东西湖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83219926

        1694839495@qq.com

        蔡甸区社保处

        84948634

        406562654@qq.com

        江夏区市民之家

        社保经办

        87950057

        2455232929@qq.com

        黄陂区社保处

        61003890

        1593326405@qq.com

        新洲区社会保险

        基金结算中心

        89350931

        whxzsb89350931@126.com

         

         

        2、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

         

        支持标准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对象

        小型微利企业

        申报时间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

        申报材料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表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办理程序

        无特定申报程序,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享受政策时无需特定申报材料,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

        责任部门

        市税务局

        办理处室

        (单位)

        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人

        文洁

        联系方式

        85492114

         

         

        3、落实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优惠

         

        支持标准

        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申报对象

        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申报时间

        法定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申报材料

        《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选择到各区局的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

        责任部门

        市税务局

        办理处室

        (单位)

        货劳和劳务税处

        联系人

        龚萍

        联系方式

        85492036

         

         

        4、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支持标准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申报对象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申报时间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或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办理程序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责任部门

        市税务局

        办理处室

        (单位)

        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人

        文洁

        联系方式

        85492114

         

         

         

        5、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产增值税优惠政策


        支持标准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申报对象

        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

        申报时间

        法定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申报材料

         

        《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选择到各区局的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

        责任部门

        各区局的办税服务厅

        办理处室

        (单位)

        市局货劳税处

        联系人

        龚萍

        联系方式

        85492036

         

         

        6、困难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标准

        对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的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2号)

        申报对象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申报时间

        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困难情形发生后,于规定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申报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税源登记系统内有的不需提交)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受理并按规定核准后,根据核准确认意见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核准结果送达纳税人,并对资料进行归档。

        责任部门

        市税务局

        办理处室(单位)

        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人

        朱子瑜

        联系方式

        85492071

         

         

        7、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减免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


        支持标准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

        申报对象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申报时间

        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困难情形发生后,于规定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申报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税源登记系统内有的不需提交)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受理并按规定核准后,根据核准确认意见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核准结果送达纳税人,并对资料进行归档。

        责任部门

        市税务局

        办理处室(单位)

        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人

        朱子瑜

        联系方式

        85492071

         

         

        8、清理拖欠账款

         

        支持标准

        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和《关于建立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武减负办〔2020〕20号)等文件规定,加大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力度,实现无分歧账款应清尽清。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严防新增欠款。

        申报对象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

        申报时间

        以符合清欠规定的被拖欠企业申报材料时间为准。

        申报材料

        《拖欠逾期账款的情况说明》、《项目合同(协议书)》扫描件。

        办序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履行清欠工作责任。对上级转办件、企业投诉件,由市减负办转办给发生拖欠的市直相关部门、区减负办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依规抓好清欠督办,并按时上报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对符合清欠规定的账款,责成相关部门和区,制定清欠工作措施,限时完成账款清偿,实现无分歧账款动态清零。

        对被拖欠企业直接向所在区减负办投诉的,各区减负办要按照上述要求,抓好调查核实和清欠协调督办,及时向企业作好回应,并于每月2日前,将本区上月清偿账款情况报市减负办。

        责任部门

        市减负办(市经信局)

        办理处室(单位)

        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

        谢启来

        联系方式

        85316982

         

         

        9、武汉市首贷服务中心

         

        支持标准

         

        未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通过线上、线下方式登陆首贷服务中心,注册并通过初步筛查后进入无贷企业库。企业可在线上平台发布首贷融资需求,查询、匹配信贷产品,并在窗口查询惠企政策和银行授权、授信清单。对于融资困难的首贷企业,平台将为其指定主办行进行重点对接和培植。

         

        申报对象

         

        未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申报时间

         

        线上、线下首贷中心建成后(预计6月)

         

        申报材料

        企业在线上首贷中心注册时,提交企业基本资料并承诺为首贷。待银行受理融资需求后,按照各银行授信审批要求提交相应的贷款审批资料。

        办理程序

        1.登陆线上首贷服务中心,或者前往线下首贷服务中心咨询工作人员;

        2.在线上首贷服务中心注册,提交企业基本资料,并验证通过;

        3.发布首贷融资申请,承诺为首贷户,选择相应的信贷产品;

        4.银行受理融资申请,并展开贷前调查,企业按照银行授信审批要求提交相应资料;

        5.银行回告审批结果,审批通过的发放贷款;

        6.符合一定条件的困难企业进入培植流程,由主办行进行重点对接和培植。

        责任部门

        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办理处室(单位)

        货币信贷统计处

        联系人

        张雪

        联系方式

        65615591

         

         

        10、武汉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

         

        支持标准

        1.目前应急资金合作银行为武汉农商行、汉口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韩国企业银行;

        2.支持对象为武汉市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中小企业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借款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3.在应急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申请人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同一时间段申请应急资金,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和中型制造业企业;

        4.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使用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的贷款主体,免收资金使用费。2021年已缴纳资金使用费的予以退还。

        申报对象

        武汉市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中小企业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申报时间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申报材料

        1.《武汉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使用申请表》(原件)(3份)

        2.银行出具的书面续贷承诺(原件)(1份)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个人信用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企业近半年纳税证明(原件)(1份)

        5.其他相关材料(原件)(1份)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办理,或通过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预申请,然后由资金管理平台协调相关合作银行办理。申请人应于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通过合作银行审核,确认符合续贷条件,由合作银行作出书面续贷承诺,并与合作银行签署委托还款协议书后,向资金管理平台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资金管理平台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相应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请人在企业登记、税务、抵押物等方面的信用情况进行核定后,确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

        3、使用。申请人手续完备后,由资金管理平台向合作银行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该资金仅限用于申请人还旧贷续新贷,由合作银行进行资金的封闭运行管理。

        4、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同时,经借款申请人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转贷资金足额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如因特殊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贷款发放及归还流程的,经资金管理平台同意后,可适当放宽至15个工作日。

        5、资料归档。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应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日后查阅。

        责任部门

        市经信局

        办理处室

        (单位)

        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联系人

         魏松

        联系方式

        13971060391

         

         

        11、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资金

         

        支持标准

        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市级奖励标准提高到20万元,各区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不低于1:1的配套支持。

        申报对象

        1.企业须在武汉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合规经营,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2.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且年度内被纳入国家统计局的规模以上统计范围。

        申报时间

        进规次年二季度

        申报材料

        《武汉市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申报表》及真实性承诺

        办理程序

        1.市统计局提供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

        2.市经信局发布通知;

        3.企业提交申报资料;

        4.各区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5.市经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公示;

        6.拨付奖励资金。

        责任部门

        市经信局、

        各区人民政府

        办理处室(单位)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处、

        各区经信部门

        联系人

        (附各区联系方式)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处   胡超   85316911

        武汉365体育世界杯专用版_365bet娱乐app_best365官网体育投注  宋瑞冲  84959659    洪山区    李广威  87374326   东西湖区    何  丹  83226255    蔡甸区    张  浩  84996540

        江岸区      杨龙坡  85321055    汉阳区    刘  璋  84468422

        黄陂区      潘进安  61109201    江汉区    郑丽雯  85580761

        东湖高新区  查文进  67886020    武昌区    朱文凯  88936923

        新洲区      李贵斌  86928073    江夏区    万  军  81568259

        青山区      魏  萍  86868212    硚口区    刘鹏程  83426465

         

         

        12、武汉市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

         

        支持标准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对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前200名,且年度营业收入和年缴税额同比增幅均达到20%以上的法人单位,市级财政给予年度经营贡献奖励20万元。鼓励各区对服务业企业入库奖励和经营贡献奖励予以区级财政配套。

         

        申报对象

         

        在本市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执行会计制度,纳入本市统一核算,正常填报统计数据,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满足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范围。

         

        申报时间

         

        每年7月份左右

         

        申报材料

        《武汉市支持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申领表》及真实性承诺

        办理程序

        市统计局、税务局提供初步入围名单——市发改委向各区发布通知——各区发改部门发布申领通知——企业提交申领资料——各区发改部门初审、公示——市发改委复核——交政府审定——网上公示——奖励资金拨付

        责任部门

        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

        办理处室(单位)

        服务业处、各区发改局

        联系人

        谢琪媛

        联系方式

        027-82796126

         

         

        13、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商贸企业奖励资金


        项目名称

        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商贸企业奖励资金

        支持标准

        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业企业,按每户3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对次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小进限”企业按每户5万元标准给予额外奖励。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支持。

        申报对象

        企业须在武汉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合规经营;满足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限额以上商贸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范围和统计标准,并首次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业统计。

        申报时间

        每年年中

        申报材料

        《武汉市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商贸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及真实性承诺(具体以市商务局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办理程序

        1、市统计局提供初步入围企业名单;

        2、市商务局发布申报通知;

        3、企业提交申报资料;

        4、各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公示;

        5、市商务局复核、公示;

        6、拨付奖励资金。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办理处室(单位)

        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处

        各区(开发区)商务部门

        联系人

        (附各区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处  杨倩  82798322

        江岸区  张  莹  82903702  江汉区  张少军   85686860

        硚口区  李  欣  83426391  汉阳区  王佳骐  84468514

        武昌区  陈桂芝  88939307  青山区  魏晓阳   68865942

        洪山区  朱  理  87678265  蔡甸区  邱  梅   84942713

        江夏区  徐  刚   87960268  黄陂区  李  滢   61008133

        新洲区  黄  斌 15971430339  东湖开发区  金哲鹏   65563446

        武汉365体育世界杯专用版_365bet娱乐app_best365官网体育投注  何  月  84211889   临空港开发区  李桂梅  83252341

        东湖风景区  刘筱曼  86628583

         

         

        14、常态化落实技改支持政策


        支持标准

        对传统工业技改项目和工业智能化改造改造项目,实施企业在技改项目完工后即可申报,即报即审,按季度奖补到位。单个企业每年可以申报一次,允许企业在申报期内实施的多个技改项目归并后集中申报。

        申报对象

        1.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本市纳税的非独立法人企业,其投资项目落户武汉市域范围内且上一年度产值过百亿元的重点企业也可纳入支持范围)的工业企业;

        2.企业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合法经营;

        3.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申报时间

        项目完工后即可申报

        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用地、环评、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复印件;

        5.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内容、合同单位、已完成投资的清单,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预期目标;

        6.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7.工业智能化改造项目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还应提供研发投资费用明细表、采购列入《武汉市工业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明细表、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平台评估意见书;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程序

        1.企业向区(开发区,下同)经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区经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3.区经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实地审查;

        4.区经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第三方开展企业项目专项审计(对智能化改造项目,含列入《武汉市工业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认定);

        5.区经信部门于每季度第2个月末之前编制当季资金支持方案,提出资金支持额度并行文上报市经信局(注:区经信部门编制当季资金支持方案时,审计未完成的项目作为跨季度申报项目列入下一季度资金支持方案);

        6.市经信局收齐各区资金支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程序后,将当季资金切块下达到区经信部门;

        7.区经信部门收到市经信局资金下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当季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8.区经信部门将当季资金于本季度结束前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

        责任部门

        市经信局

        办理处室(单位)

        投资和技术改造处

        联系人

        刘学

        联系方式

        85316779

         

         

        15、推广智能装备在工业技改中的应用

         

        支持标准

        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支持企业采购列入《武汉市工业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的智能装备和先进制造系统,畅通智能制造装备供需市场循环。对利用采购目录中的产品实施智能化改造并符合我市智能化改造补贴支持标准的项目,相关产品补贴比例提高至30%,单个采购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申报对象

        1.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本市纳税的非独立法人企业,其投资项目落户武汉市域范围内且上一年度产值过百亿元的重点企业也可纳入支持范围)的工业企业;

        2.企业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合法经营;

        3.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申报时间

        项目完工后申报工业智能化改造专项资金时合并申报

        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用地、环评、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复印件;

        5.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内容、合同单位、已完成投资的清单,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预期目标;

        6.研发投资费用明细表;

        7.采购列入《武汉市工业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明细表;

        8.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平台评估意见书;

        9.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程序

        1.企业向区(开发区,下同)经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区经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3.区经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实地审查;

        4.区经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第三方开展企业项目专项审计(含列入《武汉市工业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认定);

        5.区经信部门于每季度第2个月末之前编制当季资金支持方案,提出资金支持额度并行文上报市经信局(注:区经信部门编制当季资金支持方案时,审计未完成的项目作为跨季度申报项目列入下一季度资金支持方案);

        6.市经信局收齐各区资金支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程序后,将当季资金切块下达到区经信部门;

        7.区经信部门收到市经信局资金下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当季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8.区经信部门将当季资金于本季度结束前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

        责任部门

        市经信局

        办理处室(单位)

        投资和技术改造处

        联系人

        刘学

        联系方式

        85316779

         

         

        16、“零增地”技改不增收土地出让金

         

        项目名称

        “零增地”技改不增收土地出让金

        支持标准

         

         

        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中小企业利用已出让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申报对象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企业

         

        申报时间

        无需申报

        申报材料

        无需申报

        责任部门

        各区(分)局

        办理处室(单位)

        规划科、利用科

        联系方式

        江岸区 027-63371532 江汉区 027-85484040 硚口区 027-83636582

        汉阳区 027-84800838 武昌区 027-88922059青山区 027-86840023

        洪山区 027-65390264 东湖区 027-65390264 市民之家 027-65770885

         

         

        17、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


         

        支持标准

        人力资源机构免费推荐劳动者在我市用人单位实现就业,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为600元/人(2020年2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免费推荐成功就业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申报对象

        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年检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申报时间

        人力资源机构推荐成功后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申报材料

        1.《武汉市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见市人社局《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工作的通知》附件2);

        2.用人单位与推荐成功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 《         人力资源机构推荐企业成功就业名册》。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力资源机构推荐成功后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二)审核。

        1.经办人初审:初审通过后,经办人将相关信息录入“湖北智慧就业服务平台”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提交部门负责人复审;

        2.部门负责人复审通过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

        3.单位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章。

        (三)公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7日。

        (四)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区财政部门出具拨款函,并协调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人力资源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责任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处室(单位)

        各区人社部门

        联系方式

        见附表

         

         

         

        附表:

         

        办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办理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江岸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江岸区麟趾路50号

        027-82716792

        江汉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江汉区天门墩路7号

        027-85709023

        硚口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硚口区建设大道142号

        027-83631955

        汉阳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汉阳区五里墩二合村51号

        027-84870307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027-88936727

        青山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青山区建设三路双洞南侧

        027-68865269

        洪山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洪山区珞狮路198号

        027-87750860

        东西湖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东西湖区两馆一中心

        027-83218483

        蔡甸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蔡甸区树藩大街445号

        027-84948137

        江夏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江夏区文化大道111号

        通达广场5楼

        027-87015583

        黄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黄陂区前川街钓台道19号

        劳动保障楼

        027-61005737

        新洲区人才交流中心

        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特1号

        027-89350120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

        人力资源局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政务服务中心A214

        027-84733617

        武汉市人社局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分局

        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

        光谷公共服务中心

        027-67880232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

        武昌区沿湖大道16号

        027-86779323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投诉咨询中心


        12333

         

         

         

        18、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


         

        支持标准

        2021年4月19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申报对象

         

        在武汉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申报时间

         

        企业与被吸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

         

        申报材料

        1.《武汉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A4规格、1式3份);

        2.被吸纳人员的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件);

        3.企业与被吸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拟留件)(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由实际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劳务派遣﹤外包﹥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1份﹤拟留件﹥以及劳务派遣﹤外包﹥方与被吸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拟留件﹥)。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企业与被吸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向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公示。区人社部门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7天。

        3.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社部门向区财政部门出具拨款函,并协调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责任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单位

        各区人社部门

        见附表

         

        附表:

         

        办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办理单位

        地址

        联系方式

        江岸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江岸区麟趾路50号

        027-82719138

        江汉区人才与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江汉区天门墩路7号

        027-85709023

        硚口区人力资源市场

        硚口区崇仁路67号

        027-83631915

        汉阳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汉阳区五里墩二合村51号

        027-84870307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027-88936773

        青山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青山区建七工业三路双洞旁

        027-68865269

        洪山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洪山区珞狮南路198号

        027-87850859

        东西湖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东西湖区吴家山吴中街与金山大道交叉口(两馆一中心)

        027-83218483

        蔡甸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蔡甸区树藩大街445号

        027-84948107

        江夏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江夏区通达广场五楼(大桥新区文化大道111号)地铁7号线

        江夏客厅站A出口

        027-87015583

        黄陂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黄陂区前川街钓台道19号

        027-61005737

        新洲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特1号

        027-89350120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

        人力资源局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民服务

        中心A214室(东风大道88号)

        027-84733617

        市人社局东湖分局就业科

        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光谷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3077)

        027-65527036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

        武昌区沿湖路16号

        027-86779323

         

         

        19、深化“企业直通车”服务


         

        项目名称

        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商贸企业奖励资金

        支持标准

        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业企业,按每户3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对次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小进限”企业按每户5万元标准给予额外奖励。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支持。

        申报对象

        企业须在武汉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合规经营;满足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限额以上商贸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范围和统计标准,并首次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业统计。

        申报时间

        每年年中

        申报材料

        《武汉市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商贸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及真实性承诺(具体以市商务局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办理程序

        1、市统计局提供初步入围企业名单;

        2、市商务局发布申报通知;

        3、企业提交申报资料;

        4、各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公示;

        5、市商务局复核、公示;

        6、拨付奖励资金。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办理处室(单位)

        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处

        各区(开发区)商务部门

        联系人

        (附各区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处  杨倩  82798322

        江岸区  张  莹  82903702  江汉区  张少军   85686860

        硚口区  李  欣  83426391  汉阳区  王佳骐  84468514

        武昌区  陈桂芝  88939307  青山区  魏晓阳   68865942

        洪山区  朱  理  87678265  蔡甸区  邱  梅   84942713

        江夏区  徐  刚   87960268  黄陂区  李  滢   61008133

        新洲区  黄  斌 15971430339  东湖开发区  金哲鹏   65563446

        武汉365体育世界杯专用版_365bet娱乐app_best365官网体育投注  何  月  84211889   临空港开发区  李桂梅  83252341

        东湖风景区  刘筱曼  86628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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