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
1 | 综合政务 | 文件 | 本单位制发的行政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2 | 决策预公开 | 决策草案、征集时限、反馈渠道等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3 | 政策解读 | 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 《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 | 政策公布之后三日内 | 办公室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4 | 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 | 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5 | 机构职能 | 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领导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6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 | 每年1月31日前公开公布 | √ | ||||||
7 |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部门预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办公室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8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 | |||||||||
9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 | |||||||||
10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 | |||||||||
11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 | √ | |||||||||
12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 |||||||||
13 | 部门决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办公室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14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 | |||||||||
15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 | |||||||||
16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 | |||||||||
17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 √ | |||||||||
18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 |||||||||
19 | 政府采购 | 公开招标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5个工作日 | 办公室 |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 √ | |||
20 |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审查标准、方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5个工作日 | 办公室 |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 √ | ||||
21 |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3个工作日 | 办公室 |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 √ | ||||
22 |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采购文件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1个工作日 | 办公室 |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 √ | ||||
23 | 单一来源公示 |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办公室 |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 √ | ||||
24 |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与更正事项公告期限一致 | 办公室 |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 √ | ||||
25 | 采购合同 | 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中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 办公室 |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 √ | ||||
26 | 业务工作 | 烈士褒扬金的发放 | 1、受理范围及条件:【法规】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护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在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 | 1、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二条 2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二条 3、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 即时公开 | 局机关 | 湖北省政务服务网 区政府网站 | √ | |||
27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发放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 | 1、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七条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 | 即时公开 | 局机关 | 湖北省政务服务网 区政府网站 | √ | ||||
28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发放 |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八条 | 即时公开 | 局机关 | 湖北省政务服务网 区政府网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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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发放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 1、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三条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 | 即时公开 | 局机关 | 湖北省政务服务网 区政府网站 | √ | ||||
30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 | 1、受理范围及条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2011年7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 即时公开 | 局机关 | 湖北省政务服务网 区政府网站 | √ | ||||
31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 1、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原的回乡人员。2、退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3,、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四条 | 即时公开 | 局机关 | 湖北省政务服务网 区政府网站 | √ | ||||
32 |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其中第4、5、6条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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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从2011年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一条3、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4、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第一条5、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6、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 | 即时公开 | 局机关 | 湖北省政务服务网 区政府网站 | √ | ||||
34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退出现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伤残人员跨省和省内迁移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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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烈士英名录查询服务 | 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网站、中华英烈网查询烈士基本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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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英雄烈士事迹红色教育 | 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网站、中华英烈网查询烈士基本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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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101号)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08】51号)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18】152号) 省民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民政发【2008】63号) 受理条件:退役军人部门确认的享受抚恤补助的对象(伤残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三属、三红等)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 2、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 即时公开 | 局机关 | 湖北省政务服务网 区政府网站 | √ | ||||
38 | 伤残人员定期抚恤金发放 | 1、【法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即时公开 | 局机关 | 湖北省政务服务网 区政府网站 | √ | ||||
39 | 1954年11月1日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的发放 | 密件管理(原则上依据部队番号、服役地点、入伍时间、退伍时间)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 2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 即时公开 | 局机关 | 湖北省政务服务网 区政府网站 | √ | ||||
40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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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发放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3、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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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1、受理基本条件:农村籍户口入伍;年满60岁;仅限退役士兵。 | 1、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 即时公开 | 局机关 | 湖北省政务服务网 区政府网站 | √ | ||||
43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的发放 | 1、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回乡人员。2、退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3,、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四条 | 即时公开 | 局机关 | 湖北省政务服务网 区政府网站 | √ | ||||
44 | 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补助发放 | 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规定 第十七条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3、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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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必须是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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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1、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二条。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即时公开 | 局机关 | 湖北省政务服务网 区政府网站 | √ | ||||
47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 | 对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发放定期生活补助:1、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2、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3、年满60周岁。 | 1、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2、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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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汉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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