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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外商投资的实施意见及实施细则的起草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2-08-25 15:40 作者: 信息来源: 区招商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号)及区委第九次党代会关于加快出台外资政策的要求,区招商局始终高举开放”“创新旗帜,持续深入推进开放发展,草拟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外商投资的实施意见(试行)及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通过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区委第九次党代会要求建设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体系,打造中西部外资落户重要集聚区,研究制定更有针对性和吸引力的外资政策,着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目前,我区实际利用外资与国内先进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与此同时,国家级365体育世界杯专用版_365bet娱乐app_best365官网体育投注综合发展水平考核办法(2021版)将实际利用外资相关指标权重提升至19%,外商投资短板制约了我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体系的建设。截止2021年底,我区外资企业近280家,而东湖高新区的外资企业已超过1400家。我区现有政策没有针对外商投资的支持,相比深圳、苏州、东湖高新区、蔡甸等已明显滞后。因此,区招商局启动编制促进外商投资意见,草拟了《实施意见》。

        二、征求意见情况

        《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区招商局先后征求财政局、发改局、科经局、园区、司法局等十多家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共收集修改意见30多条,并通过区司法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条款分为10大条,试用期2年,适用于符合“3335”现代产业体系、与我区新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外资项目。除有明确规定外,适用的外资企业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其外商投资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25%且实缴出资额不少于100万美元。对投资额大、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一条 落户发展奖励

        (一)对年度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项下外资部分(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达到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按照2%4%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

        (二)对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我区设立的独立法人公司的新增外资部分(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不含外方股东贷款),按照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其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新增外资部分,按照3%给予奖励,单个分支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享受奖励的外资部分应投资于本区项目。

        第二条 总部奖励

        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外资企业,经认定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万元。

        总部或区域总部奖励的外资企业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 以投资或授权管理的形式,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

        2.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上年度在我区实际缴纳的税收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 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或独立法人企业及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合计不少于6家),其中至少一家注册地在湖北省以外地区。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且有持续业务贡献。

        4. 企业在签订投资协议和公司成立后3年达到总部认定条件并完成认定。

        已享受《实施意见》总部奖励的支持对象,原则上不再享受国际化生活配套奖励,反之亦然。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外资部分达到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金额的8%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享受的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

        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中,外资部分占比应不低于30%。为避免重复计算,固定资产投资中应扣除购买厂房、购买办公用房的费用及研发费用。

        落户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原则上按照就高不同时享受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四条 场地支持

        (一)外资企业在我区购买自用厂房或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付金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享受的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新租用自用厂房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房租合同价格的8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年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三)外商投资企业或国际社会组织在我区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办事)机构新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房租合同价格的50%给予补贴,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年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已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原则不再享受场地支持,反之亦然。购买场地支持与租赁场地支持,同一家企业不可同时享受。

        第五条 高管与员工奖励

        (一)自企业落户起连续3年,新聘用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我区首次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按照人民币3000/人给予企业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人数不超过500人次。

        (二)自企业落户起连续3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年收入30万元以上的员工在我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享受个税奖励政策的企业员工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须满一年(以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为准)。第一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员工均可享受奖励;第二年、第三年奖励对象为年收入3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单个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企业正式员工总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年。

        (三)自企业落户起连续3年,对外资企业高端人才租赁住房的,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价格(不含水电、物业及其他税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人。单个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企业正式员工总人数的10%,且最多不超过20/年。

        第六条 研发奖励

        鼓励外资企业在我区开展研发工作,根据其年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的10%给予奖励支持,年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已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本实施意见的研发奖励,不得申报区级其他政策中的研发奖励。

        第七条 贷款贴息

        外资企业从境内银行取得自用贷款,连续3年按照贷款利率的3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年贴息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第八条 发展贡献奖励

        外商投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人民币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人民币5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可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

        第九条 国际化生活配套奖励

        (一)支持外资企业在我区开办国际连锁商超、卖场,其开办的商超、卖场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人民币1亿元的,另行给予人民币200万元奖励。

        (二)外资企业在我区开办的大型商超、卖场(营业面积不少于3000㎡)所属的零售商进入近三年(含政策申请当年)德勤《全球100强零售商》榜单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中介机构奖励

        对成功引进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包括机构和个人),按照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外资部分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特此说明。

                                         区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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