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号)及区委第九次党代会关于加快出台外资政策的要求,区招商局始终高举“开放”“创新”旗帜,持续深入推进开放发展,草拟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外商投资的实施意见(试行)》及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通过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区委第九次党代会要求建设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体系,打造中西部外资落户重要集聚区,研究制定更有针对性和吸引力的外资政策,着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目前,我区实际利用外资与国内先进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与此同时,国家级365体育世界杯专用版_365bet娱乐app_best365官网体育投注综合发展水平考核办法(2021版)将实际利用外资相关指标权重提升至19%,外商投资短板制约了我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体系的建设。截止2021年底,我区外资企业近280家,而东湖高新区的外资企业已超过1400家。我区现有政策没有针对外商投资的支持,相比深圳、苏州、东湖高新区、蔡甸等已明显滞后。因此,区招商局启动编制促进外商投资意见,草拟了《实施意见》。
二、征求意见情况
《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区招商局先后征求财政局、发改局、科经局、园区、司法局等十多家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共收集修改意见30多条,并通过区司法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条款分为10大条,试用期2年,适用于符合“3335”现代产业体系、与我区新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外资项目。除有明确规定外,适用的外资企业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其外商投资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25%且实缴出资额不少于100万美元。对投资额大、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一条 落户发展奖励
(一)对年度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项下外资部分(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达到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按照2%、4%、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
(二)对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我区设立的独立法人公司的新增外资部分(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不含外方股东贷款),按照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其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新增外资部分,按照3%给予奖励,单个分支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享受奖励的外资部分应投资于本区项目。
第二条 总部奖励
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外资企业,经认定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万元。
总部或区域总部奖励的外资企业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 以投资或授权管理的形式,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
2.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上年度在我区实际缴纳的税收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 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或独立法人企业及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合计不少于6家),其中至少一家注册地在湖北省以外地区。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且有持续业务贡献。
4. 企业在签订投资协议和公司成立后3年达到总部认定条件并完成认定。
已享受《实施意见》“总部奖励”的支持对象,原则上不再享受“国际化生活配套奖励”,反之亦然。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外资部分达到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金额的8%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享受的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
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中,外资部分占比应不低于30%。为避免重复计算,固定资产投资中应扣除购买厂房、购买办公用房的费用及研发费用。
“落户奖励”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原则上按照“就高不同时享受”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四条 场地支持
(一)外资企业在我区购买自用厂房或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付金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享受的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新租用自用厂房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房租合同价格的8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年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三)外商投资企业或国际社会组织在我区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办事)机构新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房租合同价格的50%给予补贴,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年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已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原则不再享受“场地支持”,反之亦然。购买场地支持与租赁场地支持,同一家企业不可同时享受。
第五条 高管与员工奖励
(一)自企业落户起连续3年,新聘用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我区首次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按照人民币3000元/人给予企业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人数不超过500人次。
(二)自企业落户起连续3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年收入30万元以上的员工在我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享受个税奖励政策的企业员工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须满一年(以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为准)。第一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员工均可享受奖励;第二年、第三年奖励对象为年收入3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单个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企业正式员工总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人/年。
(三)自企业落户起连续3年,对外资企业高端人才租赁住房的,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价格(不含水电、物业及其他税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月/人。单个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企业正式员工总人数的10%,且最多不超过20人/年。
第六条 研发奖励
鼓励外资企业在我区开展研发工作,根据其年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的10%给予奖励支持,年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已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本实施意见的研发奖励,不得申报区级其他政策中的研发奖励。
第七条 贷款贴息
外资企业从境内银行取得自用贷款,连续3年按照贷款利率的3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年贴息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第八条 发展贡献奖励
外商投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人民币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人民币5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可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
第九条 国际化生活配套奖励
(一)支持外资企业在我区开办国际连锁商超、卖场,其开办的商超、卖场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人民币1亿元的,另行给予人民币200万元奖励。
(二)外资企业在我区开办的大型商超、卖场(营业面积不少于3000㎡)所属的零售商进入近三年(含政策申请当年)德勤《全球100强零售商》榜单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中介机构奖励
对成功引进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包括机构和个人),按照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外资部分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特此说明。
区招商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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