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备注 |
一、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事项 | ||||||
1 | 出具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 -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从事营运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查站 | |
2 | 出具放射诊疗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报告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报告 | 区行政审批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3 | 出具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 区行政审批局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 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 第5医用诊断x射线机防护性能的技术要求。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4 | 出具《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书》 |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 区行政审批局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P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5 | 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新、改、扩建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 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
6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新、改、扩建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 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 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 | |
7 | 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 | |
8 | 出具验资报告 | 公司制企业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及各类外资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撤销变更、注销登记 | 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 | 《公司法》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九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十一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 |
二、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事项 | ||||||
1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二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 | 项目申请人或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编制,核准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核准机关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 | 节能报告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具备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节能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 | 出具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报告 | 林木采伐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和面积二千亩以上的集体林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应提交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部队还应提交师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个人应提交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 第三方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 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第三方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5 | 出具技术评价报告 | 穿越、跨越、挖掘、利用、占用公路、使用公路改线及在公路上开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6 | 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
7 | 出具技术评价报告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埋)设管道、电缆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8 | 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
9 | 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燃气经营许可(含燃气供气场站) | 区行政审批局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 -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管理和安全保护: (三) 每年至少对所属燃气设施安全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价,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燃气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者老化、损坏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及时更换。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国务院关于第--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目录第29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涉及审批事项项目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主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汉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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