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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臧丽)

        发布时间:2022-05-13 16:39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武经开(汉南)市监处字〔2022〕021号

        当事人:臧丽(系汉南区纱帽街艾在德多艾灸店、汉南区纱帽街艾之福艾灸馆经营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汉南区纱帽街艾在德多艾灸店、汉南区纱帽街艾之福艾灸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113MA4E8PJL1M、92420113MA4E8HFW4T

        住所(住址):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梅村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臧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20602*****7121588

        联系电话:133****5391

        20220218日,我举报人举报纱帽街艾之福艾灸馆经营者臧丽涉嫌虚假宣传行为,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汉南区纱帽街艾之福艾灸馆以及汉南区纱帽街艾在德多艾灸店进行检查,经核查,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行为,2月21日本局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本案现已办结。

        经查汉南区纱帽街艾在德多艾灸店以及汉南区纱帽街艾之福艾灸馆负责人臧丽,通过开展免费体验坐灸仪熏蒸桶的活动方式,利用视频、广告牌,辅助人工讲解,在店内店内销售松花粉片、栓清酶、羊奶粉、人参肽、阿胶等食品,宣称能治疗痛经、腹泻等内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承认虚假夸大宣传食品功效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客户信息登记本一本,证明店内消费者信息 ;

        3.当事人现场笔录两份、询问笔录一份、纸质宣传广告一份、产品外包装图片23张、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并认定有虚假夸大食品功效的行为

        4.投诉人询问笔录一份、医疗检查报告四份、所购产品照片四份、店内其他消费者询问笔录两份,证明该店在产品销售宣传上存在将普通食品宣称有保健及疾病预防等功效

        2022年2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武经开(汉南)市监听告字〔2022〕021号”,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综上,当事人臧丽虚假夸大宣传食品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提供违法相关凭证,积极配合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至银行缴纳罚没款。账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应缴预算收入归集户,账号:2199990087292000426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04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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