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易复元堂中西医结合诊所
营业执照:92420100MA4JF3KL0D地址(住址):联城路22号5栋附9
邮编:430056
法定代表人:易平绩 性别:男 电话:189*****728
违法事实:
2021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交表(内部)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易复元堂中西医结合诊所 (地址:联城路22号5栋附9)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龙骨、柴胡等11种中药饮片包装袋上均无药品批号及有效期,也无生产厂家及药品名称标注。经调查, 2021年1月22日该诊所实际负责人易碧丹提供了安徽大森林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清单7份,经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分局协查说明该诊所提供的销售清单有可能是虚假的或该医药公司不承认该批次中药饮片是他们销售的。无药品批号及有效期的龙骨、柴胡等11种中药饮片购进金额合计为1259元,本案货值金额为1259元,没有违法所得。2021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监督性抽检程序对该诊所问题中药饮片进行了随机采样,将菝葜、火麻仁、柴胡、防风、当归等5种中药饮片送检到武汉市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其中菝葜、火麻仁等2个品种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报告书编号为WH2021YC00009、WH2021YC00010);该诊所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对产品的真实性也没有异议,认可检验结果并放弃复验。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易复元堂中西医结合诊所的情况说明及减轻处罚申请报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徽大森林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清单、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WH2021YC00009、WH2021YC00010);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分局 “关于协查安徽大森林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中药饮片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资质材料。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易复元堂中西医结合诊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四)(七)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等规定处罚。鉴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易复元堂中西医结合诊所购进上述药品时,收集了安徽大森林药业有限公司资质材料,无主观故意购买劣药意向,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等规定,依据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并处十一万元罚款。
综上所述,责令该诊所立即改正使用劣药行为,决定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易复元堂中西医结合诊所违法行为合并作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使用的劣药龙骨柴胡等11种中药饮片(计9.2公斤) ;3、处十一万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8日
主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汉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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