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卫生院军山分院
地址(住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军江村观陈岭9号
邮编:430056 法定代表人:余爱学 性别:男 电话:159*****689
违法事实:
2020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区局药品监管科案件线索依法对武经开军山街卫生院军山分院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预防接种点冰箱内有920盒问题疫苗,分别为深圳康泰乙肝疫苗等22个品种(或批次);检查该院预防接种日志发现5月9日共接种5人,疫苗均为区疾控中心5月8日新送来的疫苗;该分院负责人李峰解释2020年5月4日23:49分,因强雷雨天气造成辖区大面积停电,造成疫苗贮存冰箱温度异常8至11个小时均未作相应处理,直到次日8时后才启动发电装置。
相关证据:
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湖北省免疫接种门诊资格证书;军山街卫生院军山分院储存温度异常情况记录表复印件、温度实时记录复印件、短信截图复印件、接种日志、问题疫苗明细表一和表二;武汉市汉南区疾控中心一类和二类疫苗出库单;15家生产企业21个品种或批次疫苗温度异常评估报告;军山分院关于疫苗储藏温度异常的情况说明;关于军山分院储存温度异常疫苗销毁的申请等证据材料。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卫生院军山分院疫苗冷链储存运输管理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该单位虽依据《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版)》第二十四条要求履行了部分职责,但该院预防接种点冷链冰箱停电8一11个小时、冷链冰箱温度异常超标、疫苗管理责任人未及时处理异常停电等情况均客观存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实施,新法优于旧法,法律效力高于行政规范,因此认定该单位违反了疫苗法有关规定,但可以在违法情节认定上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疫苗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综上所述,决定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卫生院军山分院做以下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储存的疫苗予以销毁。以上处罚通报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5日
主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汉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大数据中心
备案证编号:鄂ICP备2022016438号-1©1997- 版权所有
鄂公网安备 42011302000122号 网站标识码:420113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