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单 位 | 名 称 | 武汉哆莱网络有限公司 | ||||||
住 所 | 17C1地块(东风三路)东合中心F栋1层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王文盛 | 联系电话 | / | ||||||
公 民 | 姓 名 | / | 性 别 | / | 联系电话 | / | |||
住 址 | / | ||||||||
证件名称 及号码 | / | ||||||||
违法事实 和证据 | 2019年09月10日 09时10分至2019年09月10日 09时30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文体新闻出版广电局执法人员江兵(文执证字420119005),周淑娟(文执证字42011900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17C1地块(东风三路)东合中心F栋1层的武汉哆莱网络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本次执法检查于2019年09月10日 09时30分结束。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武开)文检(勘)字〔2019〕第C-00026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 ||||||||
处罚理由 和依据 | 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
处罚时间 | 2019-09-10 09:30 | 处罚地点 | 17C1地块(东风三路)东合中心F栋1层 | ||||||
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 |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中行汉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文体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9年09月10日 |
主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汉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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