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服务组织的基本要求
5、 建筑标准和规范
6、 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功能配置
7、 居家养老服务内容
8、 服务管理
前言
为加强和规范武汉市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建设质量和服务功能,结合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
本规范由武汉市民政局提出。
本规范由武汉市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本规范的起草单位: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晚晴枫养老助残服务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武汉市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武汉市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的建设标准、功能配置,建筑规范以及服务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
本标准所列各种条款均为基本要求。
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20647.1 社区服务指南 第1部分:总则
GB/T 20647.7 社区服务指南 第7部分:社区扶助服务 \
GB 50437-00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T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 50340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JGJ122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JGJ50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
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在市、区、街(乡、镇)及社区建设的,为有养老服务需求的60岁以上的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机构。
4、服务组织基本要求
4.1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建设应充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
4.2 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原则上每个街道至少设置一家,社区根据需求和规模大小,因地制宜设置社区老年人服务站。
4.3 以社会力量兴办的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必须经营5年以上,5年内不得转向。
5、建设标准和规范
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建设选址设计,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点,除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5.1服务机构选址
5.1.1宜设在居住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的地方;
5.1.2宜临近或依托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设施;
5.1.3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规定。
5.2建设要求
5.2.1 基本条件
5.2.1.1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宜设在3层以下(含3楼),4楼以上应设电梯,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和消防通道。
5.2.1.2 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保持空气流通,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8。
5.2.1.3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老年人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50cm。室内通道应满足轮椅进出及日常照料的需要。
5.2.2设施设备
5.2.2.1装修装饰要针对老年人群身体和居住特点,安装无障碍设施。不得设门槛,以方便轮椅出入;楼梯要尽量平缓,平整防滑,楼梯间和走廊墙壁要安装扶手;室内家具和设备要无明显尖角和凸出部分;各类房间都要安装纱窗,保证炎热季节通风降温和防蚊蝇进入。
5.2.2.2室内装修应采用环保节能装修材料。房间和走廊地面要铺设木质地板或塑胶地板;厨房和卫生间地面铺设防滑防跌地砖;扶手宜选用手感较好的材料制作;卫生间要设坐便器,男卫生间应设立式小便器;与坐便器相邻的墙面要安 “ L”形安全扶手或“Ⅱ”形落地式安全扶手,门要留有观察窗口,并安装双向开启插销,建筑设计应符合JGJ 50-2001 的要求。
5.2.2.3 安装空调或其他适用的取暖、降温设备。
5.2.2.4配置照明设备,在公共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等必要的安全监控设备,张贴安全辨识性标识,可配备适合老年人应急疏散的设施。
5.2.2.5要保证水、电、媒气、固定电话、饮水、冷暖调节等设施设备齐全;日间休息室和卫生间应安装应急呼叫铃。
5.2.2.6 消防设施符合GB 15630-1995 的要求。
5.2.2.7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6.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功能配置
6.1 基本功能
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应设置“六室一场一厨”,即:服务咨询室、日间休息室、多功能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医务室、健身康复室、室外活动场和厨房(配餐间),部分资源可以共用。
6.1.1 日间休息室要选择相对安静的区域,以5~10人间为宜,单间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室内要配备必要日间休息设施和生活用品。
6.1.2 多功能活动室要合理配备音响、影视器材、棋牌等娱乐设施。
6.1.3 图书阅览室要配备书架、阅览桌、坐椅,有一定数量的藏书和报刊,有条件的可配备开通网络功能的电脑。
6.1.4 医务室应配备必备的药品、器械和经过基本护理与急救知识培训的工作人员,能提供基本的应急救护服务。
6.1.5健身康复室要配备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复器械,要配备能否进行健康咨询指导的工作人员,并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档案资料。
6.1.6 室外活动场要充分利用社区公共场所,结合辖区内的老人特点,开展文娱活动。
6.1.7 厨房(配餐间)除要配备基本炊具及餐具外,还要有必要的卫生防疫和消防防火装置,可利用就近餐饮服务资源,开展配餐、送餐服务。
6.2可拓展功能
除了基本功能之外,可根据社区基础条件不同增加特色服务功能,如演艺排练室,谈心室,学习教室等。
7.居家养老服务内容
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为本辖区的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单亲老人和其它有托老需求的老年人群提供休闲娱乐、个人照顾、午间膳食供应、保健康复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服务中心要有专人负责,按辖区内老人的养老需求,组织联系各专业服务团队和志愿者团队,驻中心(站)或者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一下服务项目。
7.1基本服务
7.1.1日间托老服务
以白天看护、照料为主的短期接待老年人的托管服务。
7.1.2上门服务
按居家养老的老人需求,选派专业服务人员和社工到老年人家中提供日间照料、家政、精神等方面的服务。
7.1.3中介服务
针对老年人特殊养老服务需求,联系专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7.1.4应急救助服务
针对突发的危及老年人人身安全情况,直接或间接提供快速救援服务。
7.1.5健身康复服务
针对老年人群身体状况和特点,在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配备健身康复器械,组织指导老年人进行健身康复训练。
7.1.6精神慰藉服务
通过聊天、谈心、组织社会活动及专家咨询等方式,和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排解其情感孤独和心理障碍。
7.1.7文化生活服务
制定计划,组织老年人参与和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的学习、交往、文体及娱乐活动。
7.2延伸服务
7.2.1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可在基本无偿服务之外,提供低偿的特色服务,如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外出就医、购物、探亲等陪护服务,为老人掌握电脑、智能手机使用技能提供培训服务,为老人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服务,组队带老人旅游服务,为老人提供其他需要的服务等。
8 服务管理
8.1基本制度和规范
8.1.1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在建成后,须按规范要素、规范程序和规范要求,到所在区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8.1.2 符合要求的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名称统一定为“××区××街道××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
8.1.3应有规范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各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必须建立针对各类团队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8.1.4 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应公示以下信息:
——执业证照;
——开放时间;
——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
——规章制度;
——工作流程;
——服务承诺;
——投诉方式。
8.1.4.1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8.1.4.2信息应便于老年人了解、获取。
8.1.4.3公示信息应及时更新。
8.2服务人员管理
8.2.1服务人员
8.2.1.1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8.2.1.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尊重和善待残疾人,身体健康,有爱心、热心、细心、耐心和责任心。
8.2.1.3具有照顾、陪护老年人服务相关专业知识。
8.2.1.4佩戴服务工牌。
8.2.1.5对老人用语规范、礼貌,具有良好的交流沟通能力。
8.2.1.6尊重老人,不传播隐私。
8.2.2管理人员
8.2.2.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熟悉老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
8.2.2.2热爱服务老年人事业,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练掌握老年人看护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具备社会工作等相关工作经验。
8.2.2.3常驻或不定期派驻托养机构的医疗人员应具备医疗专业资质。
8.2.3人员配置
8.2.3.1应配套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膳食服务人员等,要有一批稳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团队。
8.2.3.2应聘请专业人员组织护理老人、老人基础疾病预防护理常识等专业化服务培训,确保为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及时、周到、安全的服务。
8.2.3.3可根据实际需要招募一定数量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
8.2.4服务对象
8.2.4.1服务对象为辖区范围内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8.2.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老年人不在服务范围: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8.2.5服务评价
8.2.5.1应不定期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作服务进行评价,对服务质量好且服务时间长的工作人员,应采取鼓励和奖励,对违反本组织规定的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置。
8.2.5.2建立评价制度,重视服务对象的评价,有固定人员收集服务评价,有详细记录和反馈,建立定期打分制度,促进服务质量改善。
8.2.5.3采用第三方评价制度,每年对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进行第三方服务调查评估,做出评估评价。
主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汉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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