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5日我局收到一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涉及我局辖区内1家个体工商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忠卫鲜鱼销售店销售的水产品(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我局于2022年5月16日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所销售的鲫鱼经检测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量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6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抽检结果。同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有同批次鲫鱼销售,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经开(汉南)市监处字〔2022〕128号],具体处罚内容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4元;2、处罚款500元(罚没款共计534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食品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做出了深刻反省,决定更换进货渠道,并且承诺会积极主动做好各项食品安全工作,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食品。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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