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5日我局收到一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涉及我局辖区内1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个体工商户陈望香(鳝鱼、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0月19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所销售的泥鳅和牛蛙经检测,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ACWH01-2110W2T10956]、[报告编号:ACWH01-2110W2T10964]。
(二)2021年11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抽检结果。同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有同批次的水产品销售,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经开(南)市监当处字[2021]军011号},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
(三)当事人在收到鳝鱼、牛蛙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停止采购该食品。并且承诺会积极主动做好各项食品安全工作,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食品。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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