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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教育督导室 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开发区(汉南区)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3 09:42 作者: 信息来源: 区教育局

        区教育系统各单位: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教育局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教育督导室  区教育局

        2020年6月12日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督学聘任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为加强全区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水平,切实履行教育职责,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参照《湖北省督学聘任管理办法(修订)》《武汉市督学聘任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督学是由管委会(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依法依规执行教育督导的公务人员。

        第三条  区督学队伍应由讲政治、敢担当、懂教育的人员组成,基本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区督学队伍由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教育督导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区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以退休人员为辅。

        第四条  区督学的聘任管理在管委会(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区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区督学任职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研究工作10年以上。

        (三)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幼儿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及相当职称;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初聘为区督学的年龄不超过61周岁,续聘为区督学的年龄不超过63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担任教育督导工作。

        第六条 区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兼任督学的,应具有较丰富的教育行政管理能力,并参照区督学任职基本条件。

        第七条 教育督导员的任职条件,在教育工作年限和专业职称方面可酌情处理。

        第八条 区督学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兼职督学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九条 除以上条件外,还应当热爱教育督导工作,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恪守职业操守,做到依法督导、文明督导。

        第三章 推选和聘任

        第十条  专职督学的推选:

        (一)推选对象为连续6年以上担任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校长或书记)或教育局机关科(部)室负责人,且原则上男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上;区教育督导部门领导或现职干部。

        (二)由本人自愿申请或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推荐,按选聘程序任用。

        (三)非督学换届时期,可按人事制度任命。任命程序:由区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岗位人数及推荐人选;报区教育局党委会审议通过; 在区教育系统内经公示7日无异议;报请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十一条  兼职督学(教育督导员)的推选:

        (一)推选对象为区教育系统内符合督学、教育督导员任职条件的人员。

        (二)由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单位同意,按选聘程序任用。

        第十二条  选聘程序

        (一)个人自愿申请,单位推荐同意;专职督学也可由组织直接推荐。

        (二)区教育督导室审核、遴选。

        (三)公示初选名单7日。

        (四)必要时,报送区教育局党委会研究同意。

        (五)拟聘督学名单报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拟聘教育督导员名单由区教育督导室同意。

        (六)公布正式名单,颁发聘书。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区督学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出示督学证,可进入区内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或教育机构进行随访督导。

        (二)听取被督导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三)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四)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点工作实施专项督导。

        (五)对影响规范办学行为,或损害校园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导。

        (六)按照督导规程和工作守则,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为被督导单位的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提供服务与指导。

        (七)依照规定获得督导工作条件保障。

        第十四条  区督学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检查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指导学校按照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规律办学。

        (三)撰写《督导意见书》、教育督导报告。

        (四)对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每年撰写不少于一篇专题督导调研文章。

        (五)完成督学责任区挂牌督导工作。

        (六)开展教育随访督导,事前应向区教育督导室报告督导时间、地点和内容,事后形成专项督导报告。

        (七)自觉加强教育法律、法规和督导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教育管理、督导、评估等方面的培训。

        (八)完成区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员享有区督学同等权利,并按分工协助区督学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区教育督导室负责督学参与督导工作的年度考核,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分类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对督学进行考核。兼职督学考评结果向其所在单位通报,供单位年度考核参考使用。专职督学的考核与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七条  区教育督导室对兼职督学、教育督导员工作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并向教育督导部门报送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业务学习和培训情况。

        第十八条  专职督学年度考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 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三) 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十九条   区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教育督导室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请区教育督导委员会予以解聘:

        (一)不能履行区督学职责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影响督导工作公正、公平开展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区教育督导室组织的教育督导活动的。

        (五)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区督学职务情形的。

        解聘区督学时,要向所在单位通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教育系统内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  区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须书面请辞,由区教育督导室报区教育督导委员会于30日内批准并在教育系统内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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